首先声明一下,在很多人的眼中我的确是恋童,因为我喜欢的男孩,普遍具有:年轻(15~25)可爱(娃娃脸)活泼(喜欢玩闹的性格总是能勾起我内心的某些想法)身体肌rou线条不明显(所谓不明显并不是没有成熟发育的小孩,而是身体本身线条就比较柔和的)男性特征非常明显(也就是说他的第二性征应该发育完全了,而且性格属于孩子气的,但是请注意:我不喜欢女性化的男孩——日本钙片中的那种就让我无法勃起)的特点。
但是心理学和病理学上的恋童需要孩子在未成年而且必须是儿童。
目前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F65.4)中将“恋童”定义为“一种对儿童,通常为发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性偏好”,他们常以性发育未成熟的同性或异性儿童作为性行为的对象以获取性的满足,恋童癖者一般多在三十岁以上发病,他们对成年对象缺乏性兴趣,他们多数独身,且大多数患有阳痿。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恋童”有时也被错误地用来描述被青少年所吸引的人(见少年爱)。此处的年龄界定往往是法律上的,特别是关于性行为方面。在成年人和青少年之间的恋爱关系或约会被社会和法律所接受(至少在有父母许可的情形下)的国家或文化中,例如法国或巴西,“恋童”则几乎从不用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在大部分国家,超过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有权结婚、经济独立及怀孕。“适婚年龄”其实一般已较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结婚年龄为低,但仍有一少部份人会在此年龄之下结婚的。只要发生性关系者已越此年龄一般而言都不会被视为有恋童癖。如果成年是18岁,那么所谓的这个青春期早期应该在12岁以下。
所以正式的说,其实我不算恋童,因为我对儿童不存在任何想法,当然觉得他们很可爱,很想抱一抱倒是有的,不过没有任何龌龊的想法——关键是我不觉得他们能够勾引起我的性欲。所以从科学的角度讲,我是喜欢阳光的可爱的少年,而不是恋童,谢谢。
看到几个人在讨论我恋童的问题,实在忍不住站出来,替自己澄清一下,呵呵,感谢大家的帖子,不过我不是。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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